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湖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湖北省法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与湖北省法学会关于“务实、管用”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简称本会,下同)是湖北省法学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研究团体,是非经营单位,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战略目标,讲政治纪律、讲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开展金融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五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从事法律、金融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且无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意见;

  (五)不得从事以本会或本会会员名义拉赞助、收捐赠及其它谋利行为。

  第九条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1次学术研讨年会,集中进行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组织、推动法律、金融工作者进行专题研究、案例分析、难题会诊、热点问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促进会员之间、本会及会员与有关学会之间的联系、协作与研讨。

  第十四条 本会与相关会员单位不定期举办金融法律培训,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编辑印制金融法律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省市有关部门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等工作,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持。 ?

  第十六条  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积极完成湖北省法学会交办的各项法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等重大问题。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重要情况下,秘书长可代为主持),重大事项须经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由本会和挂靠单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法学会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对省法学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由会长提出,会长办公会同意并报请省法学会批准后聘任。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为主持),日常事项须经会长办公会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长办公会的相关工作以及本会相关年度会议、学术研讨、论文评选等日常服务性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公  章

  第二十二条    公章“湖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一枚由湖北省法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用于本会开展金融法学研究的会议通知、专家邀请、评审颁奖类日常工作,不得用于投资持股、民间借贷、社会集资、担保中介等经营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及常务理事会开展学术研究必要的会议费、研究成果与论文奖励资金等费用主要由会员单位中的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协商承担,不足部分由其他会员单位协商分担。该经费以本会学术研究活动方式进行预算并提交承担、分担单位,由承担、分担单位按其会议费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接受公益捐赠,但不开设账户,其所有组成人员与相关人员除项目活动、研究成果与论文获奖奖金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获得经济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 本会名称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重要事项的变更需报经湖北省法学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席本会成立大会的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实施,并报湖北省法学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起草、修订,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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